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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建委:农民工合同不得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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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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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建委:农民工合同不得代签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济南市建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现在起,建筑业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用工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结清工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同时,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为防止利用不规范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济南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济南市建委制定了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建筑行业用工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范本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劳动保障局提醒,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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