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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监管有了“太阳能标准”
访问 1213 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5日内容字体:默认
    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目前着力推进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今后在建筑过程中各种规划和监管都与太阳能安装挂钩,没有通过太阳能安装设计的商品房将没有机会上市。

    今年6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山东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将太阳能作为新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快推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做到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

    城镇新建建筑,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我省要求,从现在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七个环节的监管。

    一是加强规划监管。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要对项目的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设计情况进行审查,违反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许可。

    二是严格建筑设计阶段监管。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各地设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设计。

    三是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在施工图审查环节设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专项审查,对应当采用太阳能一体化设计而未采用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是加强施工许可监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对没有按照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是加强施工过程监管。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要责令整改。

    六是加强竣工验收监管。在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部门要组织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七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按规定应当使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不得允许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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