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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城内工程建设要先听民意
访问 1352 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4日内容字体:默认
    文物是一笔宝贵财富,我省的保护力度逐年加大。今天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修订后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根据草案,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体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事先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草案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擅自修建人造景点或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窑、挖掘、取土、挖渠、开山、采石、凿井、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栽植或移植大型乔木、修建构筑物等危害文物安全和环境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建的,将被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私自在工地、深山寻宝的事件在全国时有发生。对此,草案作出严格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和水域中的文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依法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针对私自倒卖文物等行为,草案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同时,商店、拍卖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买卖涉案、出土文物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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