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通俗来讲也就是建设单位直接指定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个别分项进行施工,这种现象在集团各公司及项目部的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从法律风险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 不符合强制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施工的分项,出现质量等问题的,首先要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其次,如发包人有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例如,提供的设计不合理、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施工等)。第三,总承包人无过错,则可以免责,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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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三期项目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