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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最小34平
访问 5324 编辑:管庆亮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1日内容字体:默认

    将于1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拆迁补偿定下了最低“门槛”:无论被拆迁人原住房面积多小,质量多差,都按不低于“使用面积34平方米”这一最低标准享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在20日召开的座谈会上,省建设厅吴英副厅长指出,此次《条例》修订专门新增条款(第二十八条),对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无论原有产权住房面积多小,质量多差,补偿安置时都应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享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中住房困难户不因拆迁而失去最基本的住房条件,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和发展带来的成果。

  对于“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人士向记者解释说,根据2003年4月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套型共分四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其中,作为最低标准的一类住宅,使用面积(不含阳台面积)不宜小于34平方米,居住空间不宜少于两个。

  由于建筑形式(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等)、建筑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不同,公摊面积、实用率会有所差别,如果把“34平方米使用面积”换算成常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来讲,钢结构会在40平方米左右,砖混结构会在40-45平方米之间,小高层、高层会在四十六七个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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