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下午合同处组织合同法务人员学习,特邀请法规处徐崇明处长进行了关于过程资料收集的培训,结合近期集团的应诉案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有效证据资料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据的收集要以合同约定为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克服行为上的“懒”。合同签订后,一定要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掌握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约定,当对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要及时准确地提出诉求报告。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主要有:
①项目开工条件不具备,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正式开工后,一定取得开工令。
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影响施工,需办理工期顺延证明。
③工程变更。要及时办理变更价款的确认及影响的工期顺延。
④工程师指令错误引起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时,应及时办理签证。
⑤建设单位供应材料不及时影响施工时,应发函督办。
⑦建设单位不按约定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报完成工作量结算,并督办确认。确认后的结算留存,并按约定收款。
⑧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注意因指定(或直接)分包商的违约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并及时收集证据,免除责任。
上述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列明工期损失、费用增加的事由、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窝工、机械周转材料的闲置、管理费用的加大)等情况,抄送、抄报相关单位,并做好发文登记和留底。
第二,克服证据收集的“难”。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和建设单位、项管公司、监理单位等单位各级领导的沟通,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音、邮递快件、第三人见证等方式。
第三,避免收集的证据的“乱”。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证据孤立、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等现象,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对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务必是合同约定的“代表人”或者是书面授权委托人。
②项目部签收的资料、对外的承诺、保证等务必要慎重,避免因“职务行为”给对方留下不利于我方的证据。
③若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配合建设单位工作,经集团同意需给对方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数据资料时,一定要取得“该数据资料不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的协议或者相关说明。
④项目部要设专人负责过程资料的整理,编写资料目录,并妥善保存,人员调动前要办理资料交接手续,避免资料丢失。
法律事务部: 徐崇明 姚庆芳
